各市粮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体制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粮食统计在保障粮食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加强和规范粮食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统计机构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要求,省局已实现粮食统计归口管理,并配备了强有力的统计队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按照改革要求设立粮食统计机构,配强粮食统计队伍,有条件的要归口粮食统计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统计牵头部门,确定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并实行A、B角制度。要帮助指导粮食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人员队伍,积极营造良好统计工作环境。实行统计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逐级备案制度,厘清统计工作责任。建立统计人员调动管理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组织辖区内粮食统计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二、规范粮食统计业务管理
要抓好粮食统计业务规范管理,确保粮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客观反映全省粮食流通规模、仓储能力和产业经济水平,为我省粮食工作走在前列提供数据支撑。完善粮食统计台账管理制度。督促涉粮企业根据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并确保不少于3年的保留期限;指导企业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管理系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数据要与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各项数据保持一致;不得随意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发现存在问题的应逐级驳回、逐级修改。建立粮食流通数据会商评估制度。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完善统计资料移交与管理制度。要做好粮食统计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及其电子文档统计资料的积累,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建立粮食统计资料集中发布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集中管理;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发表统计数据,要报统计负责人或统计机构审核,对敏感统计资料,要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完善粮食统计问责机制
粮食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粮食统计数据负领导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加强粮食统计数据管控,防止一切可能诱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定审核把关措施,落实审核把关责任,确保粮食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对涉粮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统计数据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同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与享受粮食相关优惠政策挂钩。对统计人员私自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不履行管理粮食统计工作责任、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依法追究领导集体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四、加强粮食统计执法检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粮食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统计执法检查。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和其他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针对影响粮食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及关键品种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政策性粮食数据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要完善粮食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对不同层次、不同企业、不同内容的粮食统计开展经常性的抽查,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执法机构查处本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做到不遮掩、不庇护、不说情。积极参与政府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粮食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人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依法依规在相关网站、媒体进行公示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粮食统计能力建设
创新粮食统计工作方式方法,深入推进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报表应用,实现数据采集、在线填报、审核、传输、加工、汇总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统计工作效率;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的深度融合,加大新型信息采集装备的应用和普及,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和反应能力;结合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探索推进电子化工作记录和粮食交易、交互、传感等数据信息作为粮食统计的重要数据来源,尽量减少人为干预的误差。进一步完善全面统计与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灵活运用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全面调查等方法,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开展联合调查和统计“购买服务”。大力推进“服务型统计”建设,提高统计反映粮食事业发展、服务粮食事业发展、引领粮食事业发展能力。紧紧围绕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工作重心,强化监测预警能力,增强统计分析的针对性,提高统计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水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群众关注的粮食热点问题,强化统计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提升种粮农民、用粮企业和消费者社情民意调查能力,充分了解各类涉粮主体的意向意愿,提出符合实际的调控政策,发挥连接党委、政府和百姓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加强对粮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要合理调整设置统计机构,配备胜任工作的专业队伍,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统计发展思路,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预算经费,配套完善保障措施,解决统计困难问题。要加强《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宣贯力度,增强各类统计主体依法参与粮食统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加强与财政、农业、统计、气象等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粮食统计共建、共商、共享。
山东省粮食局